认证及认证培训人员管理办法取消了吗

核心提示67项职业资格认证具体如下: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1 土地估价师资格 国土资源部 准入类 《土地估价

67项职业资格认证具体如下: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1 土地估价师资格 国土资源部 准入类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5号) 取消

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

3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取消

4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7〕575号) 取消

5 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 水利部 准入类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号) 取消

6 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准入类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7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准入类 《关于试行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咨询诊断师证书的暂行规定》(84机质字242号) 取消8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准入类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机科标〔1994〕38号) 取消9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准入类 《关于开展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机科标〔1995〕93号) 取消10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质检总局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取消

11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证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2 保荐代表人资格 证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3 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保监会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取消

14 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监会 准入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15 注册企业培训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16 中国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17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

《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 取消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18 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

《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中机联人〔2006〕56号) 取消

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1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5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号) 取消

20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审计署 水平评价类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内协发〔2003〕22号)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 取消

21 特许经营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特许经营管理师》协会标准(CGCC/Z0005-2007)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22 QC小组活动诊断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23 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24 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25 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26 国际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1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 准入类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取消

2 长途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取消

3 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取消

4 邮电业务营销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1996〕515号)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1996〕1060号) 取消

5 割草机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6 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7 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8 品种试验员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9 水稻直播机操作工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0 植物组织培养员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1 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2 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卫妇社发〔2005〕11号) 取消

13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4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15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安全监管总局 水平评价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08号) 取消

16 松香包装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取消

17 木材搬运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取消

18 挂杆复烤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19 不间断电源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民航行业已依照有关规章实施人员内部管理20 测距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1 电话交换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2 电讯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3 二次雷达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4 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5 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6 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7 飞机电气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8 飞机机械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9 飞机结构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0 飞机气动、救生设备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1 飞机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2 飞行计划处理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3 归航机/指点标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4 航管计算机外围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5 航管计算机硬件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6 航空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7 航空电信报(话)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8 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39 航空发动机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40 航管内话通信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41 航空摄影测绘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

核心机房ups系统出现故障怎么办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出台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2002.04.26

发布部门 国家电力公司

为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2002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

电力设备监造活动,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编写了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并于4月26日以国电电源〔2002〕

267号文正式颁布施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交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

计算标准》(2002年版),保证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及控股电力建设项目的顺

利实施,加强对重要电力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促进设备监造活动的规范有序进行,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监造是指承担设备监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项目

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坚持客观,

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

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并对委托人负责的服务。

第三条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

制造单位)全面负责在设备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设备

的最终质量验收。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

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电力设备监造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及依法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设备监造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和控股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工作

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造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设备监造工程师的培训|;

(四)监督、指导电力设备监造工作;

(五)负责电力设备监造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工程设备监造经验

交流等。

第三章 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第七条 委托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

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八条 设备监造实行回避制。监造单位与被监造设备的制造单位不得有直接

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九条 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格证明。

委托人不得委托元监造能力的单位实施设备监造。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

资格进行确认。

第十条 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主要包括:监造项目及监造范

围、监造的依据及标准、监造的方式、监造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的修改和不可抗力等。监造单位所承接的监造合同不得转

让。

第十一条 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委托监造合同后,应成立由总监造工程师、

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设备制造期间,配备相应的驻厂监

造人员,进驻制造单位实施监适。

第十三条 委托人在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时,应明确设备监造的内容

和监造单位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称、监造工作内容

、监造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供被监造设备的供

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驻制造单位的监造人员履历报送委托

人。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驻制造单位的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

师如有变灵,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七条 监造工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委托人、监造单位和制造单位应本着

客观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有争议,应按合同约定的方点解决。

第四章 监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八条 监造工作程序:

(一)熟悉设备困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经总监造工程师审核批

准后报送委托人备案。

(三)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核实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

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五)熟悉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

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六)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

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

(七)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设

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八)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

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查验。

(九)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

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十)监造人员应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

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

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

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

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十一)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十二)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

意见,报总监造工程师批准后开据有关证明,提交委托人作为委托人向制造单位支付

设备款的依据。

(十三)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通报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加工、试验、

总装以及生产进度等情况。

(十四)设备监造工作结束后,编写设备监造工作,总结,整理监造工作的有关

资料、记录等文件,一并提交给委托人。

第十九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建设的电力项目,应对其使用的主要电力

设备进行监造(常规火电、水电、输变电设备的主要监造内容见表一至表十二)生(

本刊略)

第五章 监造服务费

第二十条 设备监造业务实行有偿服务。监造服务费是委托人依据监造服务合

同向监造单位支付的服务酬金士监造服务费和支付方式应写入监造合同。

第二十一条 监造服务费依据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

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计列。委托人应将概算列支的全部监造费用

于设备监造服务工作巳委托人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被监造设备的全部设备购置

费乘以0.2%~0.25%的费率计算设备监造费。

第二十二条 设备监造服务适合规模经营,各类设备监造成本差异较大,因此

委托人原则上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签订监造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核心机房需要配置双电源输入和UPS电源系统双备份,额外还有配备应急发电机;以保证机房设备的正常使用。

1、核心机房要有专业UPS电源工程师或经过培训的电工24小时轮班值守;

2、UPS电源系统出现故障可以临时转为旁路使用,尽快联系专业工程师或厂家售后,及时排除UPS电源的故障,临时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准备备用UPS电源或发电机。

3、UPS电源系统出现故障操作不步骤:市电双电源自动备份输入,UPS电源自动进入旁路输出,这样可以临时从旁路供电,但是没有保障;

4、UPS电源出现故障时应逐步关闭设备,减少二次损害和数据丢失;

5、核心机房需要配置双备份UPS电源系统,这样一台有故障,另一台还可以继续工作;

6、双市电输入和UPS电源并机双备份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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