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养殖环境管理中需要控制的因素有很多,下面给大家列举一些基本的注意事项:
一、科学进行农场建设
1.布局合理。农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生产管理和牲畜生产。生活区建在养殖区的下风处,饲料仓库建在养殖区的上风处。
2.设施科学。饲喂罐和青贮饲料的四角应呈U形,无死角,有利于饲喂后清理残渣,防止死角发霉变质。青贮时,有利于充分踩踏,减少好氧发酵,提高青贮品质。如果没有自动清粪设施,地面应设置3 ~ 5个斜坡,并设置尿沟,方便畜禽尿液自由流动,改善畜舍空气质量。围栏入口应具有适当的尺寸和高度,以确保牲畜和人员容易进入,同时在冬季保持隔热。
3.建设前,应根据养殖规模和资金情况,充分考虑照明、通风、保温、防热降温、污水排放、清洗等设施的设计。
二、科学温度控制
不同品种的牲畜对温度的敏感度不同。对于耐寒动物来说,防热比保温更重要。牛、猪等家畜夏季要注意防暑,冬季要保暖。因为牲畜高度依赖外部温度条件,所以应该保持温暖。夏季可在场地周围种植落叶树木,为牲畜降温,调节场地温度,改善空气质量,预防疫情。
三、严格进行环境卫生控制
动物粪便不仅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也是动物环境卫生控制的一个主要方面。如果牲畜长期生活在脏乱差的环境中,必然会影响牲畜的能耗和生产性能。收集到的粪便应送回市场或集中处理。堆放在场地内或场地附近不仅直接影响农场环境,还会污染周围环境和水源。
四、科学进行养殖废弃物处理
畜禽粪便是畜禽养殖环境卫生控制的主要内容之一。长期以来,一直是养殖环境卫生控制的薄弱环节。经过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多种治疗方法和模式。然而,由于养殖废弃物处理的经济效益较低,其推广应用仍有待提高。发酵罐好氧发酵技术生产的优质生物有机肥自动化程度高,发酵周期短,但设备投资高。适合大型农场。农民产生少量的小规模农业废物,这些废物可以储存起来并运到田间储存。
以上就是家畜养殖环境控制的基本措施介绍,供大家了解参考和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三条 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第七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
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
(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在上述区域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一)生猪存栏二百头以上;
(二)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
(三)奶牛存栏十头以上;
(四)羊存栏二百只以上;
(五)肉用家禽存栏三千羽以上;
(六)蛋用家禽存栏一千羽以上;
(七)兔存栏一千只以上。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