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资源的作用:要素资源可以直接促进新创企业的成长、环境资源可以影响要素资源,并间接促进新创企业的成长。
创业资源是指新创企业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需要的特定的资产,包括有形与无形的资产,它是新创企业创立和运营的必要条件,主要表现形式为:创业人才、创业资本、创业机会、创业技术和创业管理等。
创业者获取创业资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组织这些资源追逐并实现创业机会,提高创业绩效和获得创业的成功。无论是要素资源还是环境资源,无论它们是否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它们的存在都会对创业绩效产生积极的影响。
创业资源的整合:
创业需要的资源、各类资源的获取途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自身的典型、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怎样争取创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者选择企业与项目考虑、获得创业公司股权投资的关键、争取天使投资,两类天使投资人、寻找天使投资人。
创业资源的管理:
1、资金管理。
这是因为氽业创业在内部发生,一般新业务由旧业务的收入来支撑,所以资金来源显得有保障。在这种资金获取办法下,由于新业务本身不但没有收益,反而必须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导致“新业务招损”。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对新项目使用种子支助资金,采取内部风险投资的方式,或其他有偿使用资金的办法。
2、人才分配。
企业创业的另一个问题是人才支持。当项目处于种子阶段时,主要由少数几个人在运作和管理,一旦进入了孵育发展阶段,就必须有得力的人才来进行规划管理,因此,这里也存在一个新、旧项目争夺人才的问题。
为了使新、旧项目的发展不受人才问题的影响,企业必须注意在发展过程中培养新的人才,稀释各部门的人才密度,给人才加压力。
3、工作时间分配。
为了保障员工有充足的时间来孵化创新性的想法,组织应该从制度上给他们以保证,同时调整他们的工作负担,避免对员工各方面施加过多的时问压力,允许他们长时间解决创新问题。
4、企业创业的营销资源管理,主要是指营销资源的分配和新市场的开拓。
企业创业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活动,市场对新产品的接受程度直接关系到创业成败,但开始时,新产品在市场中几乎不为人所知,因此,企业必须集中销售资源,致力于新产品的市场开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经营,形成完善的创业投资体系,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为其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在深圳市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创业投资公司为非金融性的投资公司,是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创业投资机构。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是为创业投资公司提供相关管理和咨询服务的创业投资机构。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科技型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市场准入渠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深圳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批;深圳市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登记注册。
深圳市科技风险投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我市创业投资事业的协调机构,负责有关政策的拟订、政府部门的协调、创业投资行为的规范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司形式为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司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第八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设立中外合资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且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所缴付的实际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
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注册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缴清全部注册资本。
设立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全部注册资本,且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应具有创业投资同业公会认可的创业投资资格。
除以上条件外,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独资创业投资公司的,申请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境外投资者前一年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第十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申请人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
(二)公司主要专业人员应具有创业投资同业公会认可的创业投资资格。第十一条 设立外资独资或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的申请人,应向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企业申请表;
(二)在境外的注册登记文件、资信证明文件、资产负债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四)从事创业投资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人向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深圳市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在1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凭批准证书向深圳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如下:
(一)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
(二)受托管理和经营其他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如下:
(一)受托管理和经营创业投资公司的创业资本;
(二)投资咨询业务;
(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