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筹划法
有些税种对纳税人范围的界定有一定差异,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不将具有某种行为的主体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征税,对在其他地方使用的土地不征税;房产税,只对在城市、县城、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的房产,以及不在城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房产征税,对在其他地区的房产不征税;对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所以,根据政策的差异对纳税人进行适当筹划,可以使其避免成为某一税种的纳税人。
二、税率筹划法
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税率低,应纳税额少,税后利益就多;税率高,应纳税额多,税后利益就少。但是税率低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所以对税率进行筹划,可以寻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者最佳税负点。
1.比例税率的筹划
很多税种对不同征税对象实行不同的比例税率,通过分析其差距的原因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可以寻求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最低税负点或最佳税负点。
2.累进税率的筹划
在超额累进税率下,纳税人通过合理地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纳税人适用税率的状况。在全额累进税率下,收入临界点存在边际损失明显大于边际收入问题,使得纳税人税负不合理。所以,该税率在当今世界已经不多见。但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查账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 25%的税率。这种税率实际上是全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应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税负状况。
3.定额税率的筹划
我国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税种,实行差别定额税率。纳税人可以对税额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三、税基筹划法
税基可以在金额和时间维度上进行筹划。在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目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税基的最小化和延迟确认,以获取递延纳税的好处。实务中,纳税人通过对税基实现时间——延后实现、均衡实现和即期实现进行筹划,以获取在递延纳税、适用税率、减免税等方面的税收利益。
四、税收优惠筹划法
税收优惠是降低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主要因素,一般情况下,税收优惠越多,税后利益就越大。常见的筹划主要有:
1.减免税筹划
国家为了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几乎在所有税种中都规定了减免税政策,主要税种的减免税政策更多。所以,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各税种的减免税政策以及对税后利益的影响,合理安排税收筹划,以取得更大的税后利益。
2.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如出口货物退税、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等(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进行筹划,可以取得更多的税后利益。
五、转让定价筹划法
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在货物购销、劳务提供、资金融通、资产租赁、专利特许使用等方面以内部价格进行的交易安排,以实现避税或者拖延缴纳所得税、减少从价计征的关税、集团税负最轻等多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