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才补贴政策

核心提示甘肃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指出,从甘肃省当选并在甘肃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月1万元提高到2万元。符合省级人才引进条件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

甘肃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指出,从甘肃省当选并在甘肃省工作的“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月1万元提高到2万元。符合省级人才引进条件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万元安家费补贴等。“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月1万元提高到2万元

《措施》提出,提高在甘肃省工作的院士津贴标准和“甘肃省领军人才”考核奖励标准。从甘肃省当选并在甘肃工作的“两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月1万元提高到2万元(省财政负担1万元、所在单位负担1万元);领军人才3年聘期期满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领军人才3年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退出领军人才队伍。

设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津贴。从甘肃省受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工作满5年以上的人员(含中央在甘单位和非公经济)中,每年选拔一批业绩贡献突出、社会效益好、创造较高经济价值的优秀人才,特别是在推动精准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津贴。其中,已享受领军人才津贴等政府其他人才津贴的高层次人才,不重复享受。

给予省级引进人才20万元安家费补贴等

依托项目引才、聚才。设立特聘科技专家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选聘高层次人才,主持或协助完成甘肃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以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工作。由省政府聘任,赋予首席专家职责,实行合同管理,柔性使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业支持团队。在合同期内,除用人单位兑现待遇外,省政府为特聘科技专家每人每月发放津贴4000元。

加大科研项目资金扶持。对引进人才(团队)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经济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经评审认定,可在50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对引进人才(团队)正在开展的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或开展对我省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攻关活动的,经评审认定,可在100万元以上给予项目研发资金扶持。

加强收入分配调节。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符合省级人才引进条件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给予20万元安家费补贴等。

特殊人才实行特殊的评价政策

深化用人制度改革。落实用人自主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放管服”有关规定,下放岗位聘用、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等管理权。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考核的方式招聘。

打破岗位限制。允许事业单位通过设置流动岗位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经各级人事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可突破资历、年龄限制,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高层次人才,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特殊人才实行特殊的评价政策。

鼓励支持离岗创业。自愿离岗创业或到本省企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批准后,与单位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离岗协议期间,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收入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拔尖人才倾斜

按照实施绩效工资与津贴补贴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点科技项目,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以及省级科技重大专项,从事重要公益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其他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给予倾斜。我省其他事业单位(含高等教育院校及科研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考核结果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科研人员的企业兼职报酬、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加大职务成果奖励和股权激励力度。允许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允许各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一定比例折算入股。

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包括

辽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

 日前,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了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并针对我省情况提出了意见。对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以及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都给出了明确的说明。

 到企业挂职与原单位在岗人员

 同等享有竞聘、奖励等权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应同时完成单位的本职工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

 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设置创新型岗位

 可内部竞聘或社会招聘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另外,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政策适用哪些人?

 除高校、科研院所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创新创业外,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纳入。

 规范审批权限方面有哪些要求?

 事业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所在单位应当将批准后的创新创业人员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于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地既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又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好本职工作,防止以创新创业为名变相“吃空饷”。事业单位可设置创新型岗位,通过内部竞聘或社会招聘的方式实现,还可吸纳科技人才兼职。

 原标题: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

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

根据政社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要求,强化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

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

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改进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模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

完善符合人才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提高科研项目立项、评审、验收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探索实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

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

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拓宽培养渠道。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凝聚创新人才、整合创新资源的新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进一步营造尊重、关怀、宽容、支持企业家的社会文化环境。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畅通各类企业人才流动渠道。研究制定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指导意见。完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中长期激励措施。

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加大对创新人才激励力度

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研究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措施。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重视吸收民营企业育才引才用才经验做法。总结推广各类创新创业孵化模式,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方式

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更大力度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千人计划”),敞开大门,不拘一格,柔性汇聚全球人才资源。对国家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开辟专门渠道,实行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支持地方、部门和用人单位设立引才项目,加强动态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扩大来华留学规模,优化外国留学生结构,提高政府奖学金资助标准,出台学位研究生毕业后在华工作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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