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个小说被翻拍成电视剧下架了,原作者不会赔钱,还可以要求给付版权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肯定不需要啦。演员只负责演戏,如果因为个人原因审不过,那也不是演员自己造成的。所以投资人就亏钱了。
近现代演员
演艺圈在近代以后的发展和提升,是近代开始崛起的工商业资产阶级提携之故,概因富裕阶层逸乐之故,其后又发现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价值,上层也就逐渐接纳了他们,如在民国时代的大上海,不仅工商业资产阶级声威赫赫,大明星演员也是大众追捧的对象,但旧时代的惯性仍然存在。
民国时期是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如一些前清的王爷去唱戏被视为堕落,还不如拉车的,或是娶了唱歌演戏的艺人,是要被断绝家族关系赶出家门的,也就是说,以前唱歌演戏在演艺圈混饭是一种不体面的职业,甚至和妓女乞丐等同,有娼优之说,在解放后,秉承人人平等。
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演员及其他文艺工作者获得了平等的社会地位。演员是再现历史场景、为观众提供艺术品的工作者。在当今社会,我国的文化体制完善,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人民艺术家,遍布各个艺术门类,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实力派演员。
演员的社会地位从旧社会的下九流“戏子”提升到了“国家层面”,很多有知名度的演员都来自全国各大文艺院团,比如:中国国家话剧院、中国国家京剧院、中央芭蕾舞团、爱乐乐团、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等;也有一部分是部队编制的,比如:总政歌舞团、话剧团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演员